販賣一級毒品僅能處死刑或無期 憲法法庭判違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將毒品分為四級,一級毒品包括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

由於一級毒品引發的危害最為嚴重,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便明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然而,該項引發牴觸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疑慮。憲法法庭受理法院3件及人民5件釋憲聲請案,今日裁決該項刑度失當,屬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者考慮到毒品危害,在制定法律時,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不過即使依照《刑法》第59條,減少情節輕微、可憫恕個案刑度,仍有情輕法重的問題。

於此範圍內,限制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相關機關須在2年內進行修法,例如另外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處罰;修法完成前,法院除依《刑法》減輕符合情輕法重之個案刑度,另得依本判決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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