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販賣一級毒品法定刑一律從「無期徒刑」起跳 憲法法庭:部分違憲、2年內修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的法定刑只有「死刑」及「無期徒刑」,導致不少當事人犯案的毒品重量只有幾公克,即使獲得減刑,仍動輒被判10幾年重刑,因此在法界備受爭議。憲法法庭前年底受理此釋憲案後,今天認定法條設計時沒考慮到部分「極輕微」的個案,認定「部分違憲」,除要求相關機關2年內修法,修法前須依判決意旨減刑,另要求檢討修法,建議納入有期徒刑或依數量、次數訂定不同刑度。

目前法定一級毒品包括海洛因、鴉片、嗎啡及古柯鹼等。

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表示,「對於判決結果敬表尊重,並將檢討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另外對於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情輕法重的個案,除了依規定減輕其刑外,法務部也已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促請注意於具體個案中考量是否依判決意旨提起上訴。

法務部也重申,毒品是萬惡根源,衍生暴力、槍枝、幫派等治安問題,並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我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均採重罰的刑事政策,法務部所屬檢察、調查機關將全力進行掃蕩,落實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守護國人健康及無毒家園。

憲法法庭受理的其中一起聲請釋憲案,就符合今天宣告的「部分違憲」範圍。該女子受哥哥指示,將約0.45公克的一級毒品海洛因(摻糖)交付給吸毒犯,然後幫忙收取500元。法院審理時,她認罪、沒有前科、只被抓到犯案1次,且犯案數量極少(0.45公克),不過受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法院雖引用「情堪憫恕」條款減刑,她仍被判15年2月確定。她主張該規定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保障人身自由及生存權、比例原則,據此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類似這樣的個案在法界早已爭論不休,許多法官直言「判不下去」,甚至有法官乾脆替當事人聲請釋憲,而憲法法庭經過兩年審理,今天終於做出「部分違憲」的判決,呼應了法界的期待。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公布判決主文。

首先,憲法法庭認為,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然有政策考量,但針對沒有其他犯罪行為,而且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都可認定是「極為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縱使適用《刑法》59條規定減刑,仍然嫌「刑輕法重」,導致罪責和處罰不相當。

在這類個案的範圍內,憲法法庭認定,該條文設計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23條比例原則。因此,《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在這個範圍內應該予以變更,憲法法庭也要求,相關機關必須在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法。

其次,憲法法庭也表示,在判決公告之日起到立法機關完成修法之前,目前在法院審理中的這類型個案(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了可依照《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另可以依照這次判決意旨再減輕二分之一刑責。據了解,目前在法院審理中、上看數千件類似毒品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影響,不過,仍須由法官視個案狀況做裁量。

最後,憲法法庭表示,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該規定的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也許差異很大,如果把最低法定刑一律都規定為「無期徒刑」,顯然有過度僵化的疑慮。憲法法庭也具體建議修法方向,認為相關機關應檢討該項法條的法定刑設計,例如在死刑、無期徒刑之外,也可以考慮納入「有期徒刑」,或者是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條件,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

據悉,此釋憲案共有2500人提出聲請,但憲法法庭最終只受理8案。其中有3案為法官聲請,憲法法庭今天作出判決後,日後審判時就可直接依本判決意旨進行;另外5案為確定判決的被告提出聲請,有1案則被裁定不受理,但這5案均可聲請非常上訴救濟。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今天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這已經是司法院長許宗力上任以來,第6度變更解釋,在釋憲歷史紀錄裡,變更解釋的次數僅有22次。

17:38 出稿

19:56 更新(法務部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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