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救災預算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判18年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貪污政府救災預算案,歷經4年多審理,台北地院今(3日)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黃季敏在消防署長任內收受廠商賄賂,且買金條洗錢,依收賄、洗錢、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判他應執行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2,076萬元沒收;同案黃季敏的哥哥黃文宙坦承犯行,獲判刑2年,緩刑3年,另要繳200萬元給國庫;仍可上訴。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2012年12月遭起訴在2002年間,趁政府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時,由哥哥黃文宙當白手套,收賄千餘萬元,2013年5月另又遭第二波起訴認定2004年間辦「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案」標案,圖利廠商千餘萬元,黃季敏否認犯罪,強調自己是署長,只負責政策,沒有犯罪。

黃向法官辯稱與兄黃文宙不熟,但黃文宙當庭認罪,黃文宙還推翻弟弟黃季敏供詞,指證黃季敏的確有收賄,黃文宙還說,他曾告訴廠商,只要是消防署標案,一定要給弟弟「留一份」。

檢調查出,黃季敏收賄後,還將贓款匯往投資海外或以買黃金來隱藏不法所得,涉及洗錢,檢方偵辦時,還查扣金條,台北地院歷經4年多審理,認定季敏犯行明確,依9個收賄罪,每罪各判10年至15年;2個圖利罪各判刑8年及6年,2次洗錢罪各判9月,1次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14罪合併應執行18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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