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被判免刑 仍不得參選 彰化議員洪本成 當選無效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當選無效訴訟,台中高分院17日判決駁回,維持一審「當選無效」判決。(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當選無效訴訟,台中高分院17日判決駁回,維持一審「當選無效」判決。(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去年連任成功,經對手歐陽蓁珠以洪1999年間擔任鎮代會副主席收賄案,已被判「免刑」確定,不得登記參選,對洪提當選無效訴訟。一審判當選無效,洪不服並上訴,台中高分院17日駁回,維持當選無效的判決,全案確定,洪將面臨解職。

洪本成在1999年、2000年間擔任彰化縣溪湖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期間,以私下洩漏招標底價、配合圍標廠商等方式,讓特定廠商取得鎮公所工程,再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經判處「免刑」確定。

洪去年登記參選第20屆彰化第5選區(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縣議員選舉,獲選連任後,歐陽蓁珠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彰化地院審理時,洪本成辯稱,《選罷法》規定「曾犯貪汙罪,經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須符合「貪汙犯罪」及「判刑確定」,而「判刑確定」是指受「有期徒刑」的科刑判決確定,應不及於「免刑」的判決確定,雖涉犯貪汙罪,但「有罪的免刑判決」並非「有罪的科刑判決」。

彰化地院今年5月間宣判,以洪在貪汙案中受「免刑判決」確定,本質上仍屬有罪判決,因而判處當選無效。洪不服,並提出上訴。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依《選罷法》規定,毋論法院判決輕重,即便判決「免刑」,依現行規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曾犯貪汙罪,經判決確定」應包括有罪的「免刑」確定在內,認為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全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