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大送小女子帶幼女賣淫 女兒兩度被嫖客親嘴摸胸

圖說:工人「買大送小」約女子帶幼女賣淫,開炮後順便兩度親女童嘴及摸胸,判刑一年六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改判緩刑五年。(記者孫義方攝)
圖說:工人「買大送小」約女子帶幼女賣淫,開炮後順便兩度親女童嘴及摸胸,判刑一年六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改判緩刑五年。(記者孫義方攝)

彰化縣張姓男子與女子性交易,女子竟帶就讀國小的女兒同往,雙方開房打炮後,張男兩度對女童親嘴摸胸得逞,一審他坦承犯行,以分期付款賠償十五萬元和解,但法官仍判刑一年六月,他上訴二審並附上悔過書,指自己年幼家貧不能升學,又打工墜樓導致右手右腳萎縮,交不到女友而自卑,盼望給他緩刑,二審認為他盡力彌補過錯,宣告緩刑五年。

判決書說,國中畢業、打零工維生的張姓男子,於一一二年七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女子,七月二十一日凌晨,雙方約在彰化市一家超商見面談好性交易,張男得知對方有女兒,還主動要求看小孩照片,並詢問是否能帶就讀國小的年幼女兒見面性交易,女子也欣然同意,騎機車載女兒赴約。

三人見面後,張男開車載母女到台中市后里區觀賞摩天輪,再到汽車旅館開房間打炮,女兒也在房間內,張男開完砲後卻親吻國小女童,撫摸胸部與大腿,猥褻一次得逞,當天凌晨二時許退房,張男開車將母女載回彰化市的超商,又趁阿香牽機車,張二度在車上亂摸女童的胸部與親嘴,女童事後告知生父提起告訴。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時,張男坦承犯行,一審認為他觸犯對未滿十四歲少女強制猥褻罪,是三至十年重罪,但考量張男無前科,沒有暴力手段,沒有造成女童身體傷害,且已賠償女童與父親,雙方和解,判處徒刑一年六月。

張男上訴二審,他強調自己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又無前科,素行良好,且和解獲得被害人原諒,他還在分期付款賠償中,已盡力彌補自己過錯,已知警惕無再犯之虞。

張男附上自白悔過書,強調自己從小家貧未能升學,僅能在工地工作賺錢,卻因工作不慎從高樓摔下,右半邊手腳萎縮,行動不便,交友困難,內心自卑才鑄成此錯,請求判他緩刑。

台中高分院認為,張男分期付款賠償十五萬元有如期履行,足以認定他積極彌補犯行所造成的損害,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宣告緩刑五年,並提供六十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八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