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想當倆人婚後愛的小窩,沒想分手女友主張男方贈與!情侶都該懂:房子登記對方名下要得回來嗎?

行政助理阿楓向來兢兢業業,工作認真,但最近不知怎麼,看起來總是一副心不在焉的樣子。

「我和女友因為彼此對未來的規畫很不同,所以協議分手。不過在一起太久了,銀行裡的錢早就分不清楚誰是誰的了。況且,我們原本有結婚打算,去年就以她的名字先登記了一間公寓。房子是我看的,目前產生的所有費用也都是我付的。問題是,她現在主張房子是她的,如果我要這間房子,還要付錢向她買。」

 

相愛時你儂我儂;分手時,有人「整碗捧走」,有人落得一場空。這樣公平嗎?阿楓有沒有什麼救濟的方法?

 

你花錢買房,我開心領房?

 

羅傑和愛琳原本打算今年結婚,不料雙方家人對於婚事有諸多意見,導致兩人爭吵不斷,最後決定互相放對方自由。羅傑在去年以愛琳的名字買了一間市區公寓,打算當作兩人婚後愛的小窩。頭期款是羅傑出的,買房所有的相關費用和之後的房貸也都是羅傑一人支付。未料,如今愛琳不願意歸還房子,並堅持這房子是當初羅傑贈與給她的。羅傑不甘心人財兩失,遂提起訴訟。

 

男生在婚前很慷慨地對情人說:「我是男人,我買房,你負責住就好了。」分手時,卻說他只是「借用女方的名字登記」,自己才是房子的真正所有權人。而女方則強調房子是男方的「贈與」。這種分手後的財務清算,尤其牽涉到房產,該怎麼解?

 

我只是用你的名字登記——「借名登記」

 

在現實生活中,買房利用「借名登記」是常見的。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就是當事人間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借」他方的名義登記,但實際上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

 

羅傑在這裡能否主張自己才是房子真正所有權人,而愛琳只是借名登記中的登記名義人而已?這端看羅傑和愛琳是否真的有協議借名登記的安排。羅傑若如此主張,在訴訟上必須就其主張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負舉證責任。

 

羅傑的主張是否為法院採信,取決於羅傑是否能提出雙方真有約定「借名登記」的證據(如借名契約),或是資金流向證明(如房貸繳納、相關保險費、稅金支付等)作為相關間接證明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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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回的禮物——「附負擔的贈與」之撤銷

 

假若當初羅傑認為愛琳將會是他「今生的新娘」,才願意贈與女方房子。換言之,羅傑對愛琳這棟房子的贈與,是預想女方日後結婚是該贈與所必須履行的負擔。此種贈與即屬於一種「附負擔的贈與」。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結婚之法律行為,並不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附負擔之贈與行為,亦無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凡以預想他日結婚而為之附負擔贈與,倘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基於身分行為之特性,贈與人固不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但非不得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

 

既然是以女方日後結婚為必須履行之負擔,愛琳不結婚即是無法履行該贈與的負擔,羅傑雖不能強迫女方履行該贈與的負擔(與羅傑結婚),但羅傑可以撤銷其贈與,請求愛琳返還房子。

 

同樣的,羅傑必須舉證此贈與是屬於「附負擔的贈與」。若能提出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當然是最好。如果沒有書面契約為證,羅傑與愛琳的往來通訊、對話紀錄或電子郵件中若有提及「這個房子是為了日後結婚做準備,才買給愛琳」的類似表述,仍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讓法院依此審酌羅傑的主張是否有理。

 

回到一開頭的苦主阿楓,看來那間他辛苦買下的公寓,可能有一線生機了?

 

作者簡介_無糖律師

臺大畢業,紐約大學法學碩士,為臺灣、紐約合格律師。具法律、金融相關學經歷,曾任多家知名外資企業的亞太區法律顧問。

本文摘自遠流出版 《誰說只是約會,你就不用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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