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出與借入款項利息不同 企業申報利息支出 恐剔除

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若是與銀行、同業或個人有借貸款項,財政部提醒,應特別注意貸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必須與借入款項所支付的利息相當,以免其不相當的差額,甚至是整筆利息支出,將不會被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低於所支付的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的利息,將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的借入款項,以及何筆是用以無息貸出時,則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該局近來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300餘萬元,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有筆其他應收款2,000餘萬元是借給同業乙公司,卻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甲公司說明,是將向銀行借到的部分款項借給乙公司周轉,因乙公司是重要客戶,所以未收取利息,國稅局乃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核算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調減甲公司利息支出5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的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