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提醒] 刊登應施認可之滅火器等消防機具器材需揭露認可標示

親愛的賣家 您好:

近期接獲內政部消防署來函宣導,賣家於網路購物平臺陳列、銷售公告應施認可之滅火器等25項品目,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之機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誌,才能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以保障消費者的消防安全。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依其性質分類如下:

(一)機械類:除噴霧式簡易滅火器外之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密閉式撒水頭、泡沫噴頭、一齊開放閥、流水檢知裝置、消防用水帶、消防幫浦、緩降機、金屬製避難梯等品。(共11類)

🚫噴霧式簡易滅火器,係指所充填滅火藥劑、氣體及液體等合計重量在九百公克以下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驅動噴射壓力進行滅火用之器具。噴霧式簡易滅火器非屬滅火器認可適用範圍。

(二)電氣類:火警受信總機、119 火災通報裝置、火警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火警標示燈、火警中繼器、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耐熱電線電纜、耐燃電纜等品目。(共14類)

⚠️請注意,在您刊登上述相關商品時,請於刊登時,於商品描述或圖片明確揭露認可標示(型式認可書或個別認可標示),如經服務人員發現相關商品賣場未揭露認可標誌,將依規範進行下架處理。

相關消防法:

📌消防法第12條第1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消防法第39條

「違反第11條第2項或第12條第1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

詳細刊登規範請查看:限制類:消防機具器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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