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樓開公司 巧用「1031」可延稅

律師楊司14日在「2017財富管理博覽會」指出,若巧用「1031延稅交換條款」(1031 Exchange),即使把商用樓賣出後,再將獲得的資金用於新開有限責任公司的房地產買賣,也同樣可延稅。

楊司表示,「1031延稅交換條款」是美國政府提供的延稅優惠,允許投資物業者將買賣的獲利,交換購買另一棟等值或更貴的物業,而累積獲利可在停止買賣後,延期繳清稅金,「和以前的以物易物相同,但必須用於商業投資,自住房不適用」。他指出,這種「交換」需為同類商業或貿易的交換,例如賣掉空地,又購買了一個公寓屬該範疇,但再購買工廠所需的機器或股票等,就不能使用該優惠政策。

他表示,若戶主將自己擁有的商業房賣掉後,又成立一間有限責任公司,因該戶主擁有有限責任100%的股票,即使將賣房資金以公司的名義用於其他地產投資,也可申請「1031延稅交換條款」。他說,商業地產買賣的戶主需為同一人,「新房的戶主若是您的子女,也不能使用該條款」。

楊司說,若民眾想申請該優惠政策,戶主需在賣掉45天後即向聯邦稅務申請要購置的新房產,並在180天內完成新地產交易。他說,若在4月15日報稅前沒有完成過戶,申請者仍需按時繳稅。

他還指出,每位美國公民都有549萬元的遺產稅免額,善用遺產稅和「1031延稅交換條款」就是增加一個合法節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