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女刊廣告攬客 非管理員逆轉無罪

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海山分局警員先前進行網路巡邏,進而發現劉姓女子在LINE群組發送色情廣告,循線通她到案說明,全案訊後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送辦;一審法官判劉女5月徒刑,但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主張自己並非該LINE群組管理員,二審法官改判劉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前年7月間,劉女曾在網路論壇刊登色情廣告,警方遂將她移送法辦,不過論壇入口設有18歲禁止進入的選項,因此劉女獲不起訴處分;不過,警方深入調查後發現,劉女不只在網路論壇發送色情廣告,還在LINE特定群組傳送類似訊息,警方遂將她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送辦。

一審法官認為,劉女確實在LINE群組發送色情廣告,遂依法判她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主張自己並無與未成年性交易之犯意,該LINE群組亦是採取邀請制,並非任何人均能加入,未滿18歲之人將不得進入,更何況她並非群組管理員,無從防堵兒童或少年違法加入的情事。

警員應訊時則表示,當初劉女前來分局製作筆錄時,他檢視對方手機LINE訊息紀錄,進而發現劉女刊登色情廣告;不過警員亦坦言,按照他以往的辦案經驗,這類LINE群組必須經過管理員核准,倘若是來路不明的成員擅自加入,將會被直接踢出群組。

法官指出,警員當庭搜尋該LINE群組並無所獲,顯見一般民眾無法透過搜尋加入該群組。除此之外,該群組必須先付費,還有介紹人引薦及使用本人相片等條件,最後經過管理人員同意才能加入,確實擁有嚴格審核機制,藉以防範18歲以下的青少年以及警察。

法官認為,成年人的賣淫行為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公開張貼賣淫廣告或與未成年者性交易有其分別,由於該LINE群組具備審核機制,比一般網站或網路平台還要嚴格,即使有少年冒名加入,責任也應歸咎管理員,不應轉嫁到劉女身上,因此改判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劉女在LINE群組刊登色情廣告改判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捷克論壇)
劉女在LINE群組刊登色情廣告改判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捷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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