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股票變不動產交易 符合3條件處份股權得課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開始實施,個人或公司處份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3要件,交易所得即需申報房地合一稅。(攝影/李海琪)

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開始實施,為了防堵不肖人士「假售股、真賣房」的逃稅漏洞,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或出資額超過半數,且該被投資公司價值逾半為境內不動產者,處分股權時都要課徵房地合一稅。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權視同房地交易者,應按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因漏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遭補稅處罰。

交易股權符合3條件,無視「取得日期」視同房地交易課徵合一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當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時,若該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或土地所構成,則該交易視同房屋或土地交易,交易所得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 

換句話說,個人或營利事業在交易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或出資額時,若同時符合3個條件,就視同房地交易,交易所得需課房地合一稅。第一,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第二,該標的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第三,該標的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 

此外,國稅局官員提醒,交易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之股權,即視同房地交易,並未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公司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房地」。也就是說,不論被投資公司取得房屋時間點是舊制(105年以前取得),還是新制(105年後取得)範圍裡,股東一旦出售股權,若出售時公司50%股權價值以上來自不動產,將一律適用房地合一2.0制度課稅。 

至於申報期間,「個人」持有公司股權過半、公司價值逾半為不動產者,無論為交易所得或損失,自股權交易次日起算30天內要申報房地合一稅;若是「營利事業」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於隔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配偶、二等親內所持股權也需注意,間接、直接持股皆納入計算

國稅局官員以實際查核到的例子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乙被投資公司股份之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直接持有乙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超過半數,並且乙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其交易乙被投資公司之股份所得應核課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遂以甲公司是於101年投資乙被投資公司,其股份持有期間已逾5年,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為1,200萬元,扣除原已自行繳納基本稅額360萬元,補徵稅額840萬元並裁處罰鍰。 

最後,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例的計算與認定標準,直接間接持股都需納入計算,除了個人股東本身的持股外,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包含其配偶與二等親以內親屬的持股;以及若本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有擔任公司董、總座或相當的職位,該公司的股份也應合併計算判斷是否超過半數。民眾需了解在此認定標準下,可能使得單純的股權交易落入了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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