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政府用大法官圍事 逃避監督
立院新會期伊始,執政的民進黨依舊不改賴上台後的蠻橫作風,明知面對少數總統、立院少數的現實局面,卻拒絕做出務實的政治妥協與權力分享,對在野主要政黨極盡羞辱霸凌之能事。如今在野不甘打壓欲以退回總預算案要求重提作為抵制,難道不是賴政府的「求仁得仁」?
於法,審查預算乃是基於《中華民國憲法》授予立委的法定職權,《憲法》第63條定有明文,不分執政在野任何政黨與個別立委實應基於《憲法》託付積極履行義務,為人民福祉國計民生嚴格把關;而非淪為行政權的附庸,對預算審查怠惰消極,自甘墮落將五院之一的立法院降格為行政院立法局行事,辜負《憲法》託付與民意的期待。
於理,民主國家是將審查預算一事作為行政權與立法權在塑造公共政策形成的一種良性上互動,亦即透過預算的編列與審查的法定過程,讓每一筆預算涉及的公共利益得到必要監督。《憲法》制度設計上賦予行政部門預算提案權,相對應的設計出立法部門的審議預算權限,由立委代表選民利益監督政府財政收支,預算案作為一種「政策性立法」的性質讓立委參與政府政策的形成,方才符合《憲法》權力分立的初衷與責任政治的問責義務。
於情,執政黨在總統與立委選舉結果下處於少數民意總統、少數國會的地位,卻拿著已遭惡改讓總統權與行政權無限膨脹的《憲法》當天條,佐以司法權亦因制度設計自甘依附於總統,對現今國會立法權構成權力架空,權力濫用到令人難以忍受,在野多數在制度規範內進行起身反抗實是無奈卻必要的一種政治回擊。
套句某知名投資顧問的經典笑話:「你不要一點點賠就受不了好不好?」賴政府面對在野黨依照《憲法》賦予的預算監督職權也該有上述相同的理解,理性面對在野處於國會多數地位的政治現實,在《憲法》制度設計下讓國會多數代表透過審議預算案充分參與政府施政政策的形成,不要受到在野一點點的監督就受不了,動輒搬出呈請覆議、大法官釋憲、公民立院前圍事來解決政治問題,這樣的執政黨人民要你何用?(作者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