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總統核可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 盼朝野審慎檢視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總統府今(11)日表示,總統賴清德已核可行政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覆議理由書,同時以總統府秘書長函通知立法院。

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說明,行政院於6日向賴總統提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等修正案的覆議理由書,賴總統已核可覆議案,並於今日上午11時將公文送至行政院,同時以總統府秘書長函通知立法院。

郭雅慧表示,賴總統作為民主憲政的守護者,在審慎評估行政院所提的覆議理由書後,依照《憲法》賦予行政院的權利,核可行政院對法律案之覆議權;期盼立法院朝野各黨能再次審慎檢視法案內容,找出合法合憲,以國家利益為優先的最大共識。

新聞辭典:覆議

「覆議」是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的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得在法定期間內,送請立法機關重行再為審議,解決行政與立法之間政治僵局的制度。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果認為窒礙難行時,可以經總統核可後,在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的10日內,再送回立法院,請立法委員覆議。

立法院必須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若適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如果立法委員重新審議,全體立委之中,過半數立委仍決定維持原案的話,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決議。(記者郭曉蓓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