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中國大陸就業 陸委會三提醒
有台灣民眾赴中國大陸擔任社區主任助理,違反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委員會副主委陳明祺今天(19日)接受央廣「兩岸ING」節目專訪時,對此提出三點提醒,包括法律風險、注意中國大陸的宣傳與政治目的,以及經濟發展考量。
陳明祺指出,在全球化的時代,人才跨國移動是常態,各個國家都希望能夠爭取到好的人才來共同發展。不過,在中國大陸的黨國體制裏面,往往會利用、創造一種宣傳的樣板;透過給予一些特別的優惠、特別的機會,來爭取認同。此外,中國大陸往往在宣傳跟實際上會有所落差,這方面台灣民眾要特別注意。
另外,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的規定,民眾不得擔任陸委會公告禁止之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團體的職務。陳明祺指出,兩岸在制度、法規,市場環境跟理念價值上有很多差異,所以赴陸擔任相關職位,有一定的風險跟挑戰。而在中國大陸會有資訊不透明、不對稱的情況,民眾如不小心進入了法律的誤區,我方會根據個案的情形做妥當的處理。
除了有法律風險以及中國大陸的政治目的之外,在經濟考量方面,陳明祺也認為,這也不是一個真正可以持續發展下去的一條路。他表示,目前在台灣有很多社區發展項目,台灣民眾可注意相關訊息,留在自己的家鄉、國家,強化社區的力量,可能是一個更有成就感的工作。
另外,兩岸的民間社團、非政府組織(NGO)交流頻繁。而對於中國大陸自2017年起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陳明祺指出,台灣和中國大陸的NGO有很多合作、交流,台灣民眾相當熱心去協助中國大陸的NGO,也樂見中國大陸的公民社會成長茁壯。
不過,陳明祺提醒,要注意自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就任以來,中國大陸公民社會的空間不斷緊縮的現象。包括「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以及陸續通過的一些法令,限制境外人士在中國大陸活動的空間,並建構了一個屏障,有效的隔絕境內與境外。對於違反中國大陸所強調的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的核心利益,有相當嚴格的法律責任。
陳明祺表示,「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生效之後,整個登記管理機關,從原本民政機關改成公安機關,賦予公安機關強大的權限。在日趨嚴格的管制之下,境外的NGO在中國大陸的活動風險就日漸升高。
陳明祺指出,就他個人接觸瞭解,有相當多熱心的宗教團體去中國大陸做了很多慈善的工作,這方面目前也引起中國大陸很多的戒心;甚至也聽到很多人去中國大陸傳教而被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可能遭到更嚴苛的法律對待。
陳明祺建議,台灣NGO組織赴中國大陸交流,應多留意陸方的法令規定跟可能面臨的風險,注意人身安全,也要視相關情勢向政府反映,尋求必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