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友入獄他竟「手伸女童內褲」遭拒還繼續 狼叔判關8年定讞

最高法院。(圖/潘千詩攝)
最高法院。(圖/潘千詩攝)

高雄一名謝姓男子趁同居女友入獄,單獨照顧女友11歲女兒期間,兩度對女童侵犯,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認定謝男犯後無悔意,依2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8年定讞。

判決指出,被害女童原與母親及母親的謝姓男友同住貨櫃屋。2022年4月,女童母親入獄,改由謝男單獨照顧當時就讀國小4年級的女童。

同年5月20日至23日間的其中2天晚間9時許、同年6月6日晚間9時許,謝男見女童在玩手機之際,以手隔著衣服撫摸女童胸部,再將手伸進內褲指侵,女童隨即表示不要,但謝男仍持續一段時間後方停止。

6月7日晚間9時許,謝男在相同場景下,再次摸胸、摸下體並手指侵入,經女童表示不要後始停手。

謝男否認犯行,辯稱與女童睡覺時,女童會說「爸爸抱抱」等語,才用手拍拍女童肩膀。不過,法院調查後認定,謝男得逞4次。

高雄高分院斥責,謝男犯後無悔意,也未有嘗試彌補她所受傷害之舉措,因5月的犯行證據不足,僅依6月的犯行,各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量處7年8月、7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謝男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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