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跑富少炸隧道 自首判2年4月

富少游瀚甯去年7月7日駕駛藍寶堅尼超跑在自強隧道發生車禍,導致2死3傷,士林地院昨日依妨害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刑2年4月。(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時報【李文正╱台北報導】

富少游瀚甯駕駛超跑在自強隧道飆車釀成2死3傷意外,檢察官蒞庭時改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究責,游雖辯沒有追逐前車,否認犯公共危險罪。但士林地院仍認為游為飆車關閉電子循跡系統,最高時速達170公里,已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但考量游自首和已和解,依法減刑後,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年4月。

游的律師得知判決結果後,仍認為游僅有過失致死罪,至於天價賠償金,因雙方有簽保密條款,律師不願對外證實是否高達5000萬元。

游男去年7月7日凌晨4時許駕駛租來的藍寶堅尼小牛跑車,載著劉姓女友,並開直播在自強隧道飆速,未料,高速擦撞護欄再撞上正在維修電燈的工程車,造成劉女及1名工人死亡,游和其他2名工人也受傷。

案發後,游與死者家屬、傷者達成和解,辯稱沒有併排競速、蛇行等危險駕駛,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將游起訴,但法院審理時,蒞庭檢察官改以刑責較重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請法官重判。

法院認為,根據游的超跑時速表殘骸停留在超過時速128公里處,以隧道內距離和事故發生秒數,換算平均時速為140公里,已是速限3倍以上,一般駕駛的感知、判斷力都難以應付,車輛的穩定度也受影響,其駕車高速進入隧道後產生的巨大聲響,影響其他用路人正常駕駛,已達「致生往來危險」的程度。

法官認為,游進入隧道飆車歷時僅10秒,致生危險時間尚屬短促,且已坦承自己過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符合自首和情堪憫恕減刑2次,判處2年4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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