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雷同事「每週請假2天」!卡《勞基法》Bug賴著不走 網Po文求救

一名網友抱怨,女員工總是在上班前突然打電話告知要請假,幾乎每週都要請假1、2天,即便他不同意,對方也照樣不來,有時還會上班上到一半說「不舒服」就消失,隔天再拿診所藥單來請假,讓他感到十分困擾,「我已經說很多次,她不適合這份工作,但她就是不離職,到底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她滾啊?」貼文曝光後,掀起網友熱議。

▲ 同事總在上班前突然打電話告知要請假。(示意圖/ENews資料庫)


原PO在「匿名公社」發文提到,該名女員工才到職一個多月,卻常常在上班前突然打電話告知要請假,幾乎每週都要請假1、2天,「就算我們沒同意,她也照樣不來」,或是上班上到一半就以「不舒服」有為提早走人,隔天再拿診所藥單來請病假,讓原PO相當無奈,「我已經說很多次,她不適合這份工作,但她就是不離職」。

原PO透露,某天該名女員工又突然打電話說要請假,原PO表明當天人手不足、不能請假,該名女員工卻像往常一樣,直接掛斷電話,隔天一早該名女員工來上班時,原PO直接告訴她「明天不用來了」,並請她拿了薪資就離開,「結果她不願意,說她不能沒工作」,讓原PO不禁搖頭苦歎:「我問過勞工局,現在要資遣員工,必須符合很多條件,她就是看準我們不能逼她離職,但卡這個不確定的人力,搞到大家常常累得半死,到底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她滾啊?」

貼文一出,不少網友表示:「最怕就是這種沒有責任感的人」、「碰到這種真的很麻煩,整體的工作根本不能安排」、「怎麼會有不能開除的問題」、「資遣費給一給就沒事了」,也有網友建議:「開勸導單,紀錄下來,曠職連續3天,1個月滿5天就可以掰掰了」、「這種人硬耗著不走就變臨時人員或打工的,給時薪就好」、「如果是時薪制,就是砍班」。

要資遣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多項條件。(示意圖/shutterstock

事實上,人力銀行社群中心執行長曹新南指出,《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但並不代表雇主只要主觀認定員工「不適任」就能隨意開除,雇主必須謹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當勞工無法達到雇主的經營目的時,雇主應先採取約談、輔導、教育訓練、改善計畫、懲處或調職等,若所有手段用盡、均無法改善,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契約,而《勞基法》第12條規定,若有以下情形之一,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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