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牡蠣混充貼上「產地:台灣」 雲林源頭廠商6萬交保

檢方傳喚林姓廠商等3人,將林男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移送偵辦,6萬交保,另2人請回。記者游明煌/攝影
檢方傳喚林姓廠商等3人,將林男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移送偵辦,6萬交保,另2人請回。記者游明煌/攝影

雲林縣林姓牡蠣批發商,涉嫌購入越南等地的牡蠣後混充境內牡蠣,在包裝箱外貼上「產地:台灣」,賣給新北、基隆中下游廠商通路,讓民眾誤以為是台灣產的,基隆地檢署23日指揮警方、衛生局前往販售牡蠣商品的通路商家搜索,傳喚林姓廠商等3人,昨將林男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移送偵辦,6萬交保,另2人請回。

基隆地檢署依高檢署指示,針對在台販售的牡蠣涉有產地標示不實展開偵查。承辦檢察官李怡蒨於日前指揮新北市刑大、刑事局、新北市衛生局等單位,持搜索票搜索一處位瑞芳販售牡蠣商品商家。

檢方傳喚中盤商謝姓商家負責人、上游游姓廠商及源頭林姓廠商案釐清。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林男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販賣假冒食品、刑法詐欺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嫌。

檢方調查,林男從事牡蠣、蛤蠣批發,向他人購入境外牡蠣後,自行或指示員工將境外牡蠣混充境內牡蠣,並於箱外貼上「產地:台灣」,虛偽標記原產地後,再交給下游廠商,透過經營之商家通路賣給一般消費者,取得較高的價格牟利。

檢方表示,對於食品包裝、販賣,不得有攙偽或仿冒行為,並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在商品外包裝上,將產地等內容據實標示,藉由正確標示維護商品品質與標示內容之一致性,並維護國人的健康。

新北市衛生局表示,23日配合基隆地檢署至販售牡蠣產品的通路商家稽查,查出牡蠣源頭非新北業者,為來自雲林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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