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透早開車到高中大門拍女生 警方送辦法官認不構成裁不罰

吳姓男子在今年五月,開車到台中市大里區明道高中校門外,從車內拿手機對著師生猛拍,學校教官發現後,通知警方道場,警方在吳手機內發現多張女學生的大腿及全身的相片,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吳男移送法院裁罰,但法官認定,吳男不是以「蒙面偽裝」或類似方法驚嚇他人,裁定吳免罰。可抗告。

裁定指出,吳姓男子(四十七歲)在今年五月十八日清晨六時許,開車前往大里區明道高中校門外,在車內持手機朝著明道的師生拍照,有學校教官發現吳男的行為,趕緊通知警方到場。

警方在盤查時,吳男同意出示手機給警方檢視,警方發現吳男拍攝多張女學生大腿、全身的相片,因此認定吳男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認定有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依法移送台中地院裁罰,該法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罰鍰。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定,雖然明道高中的師生有證稱,被吳男任意拍照的行為感到「不舒服」,吳男也承認有拍照的行為,但吳男未經同意擅持手機對他人拍攝照片,一般而言,足引起他人不快或構成騷擾,但不類同「蒙面或偽裝之其他客觀上足以驚嚇他人之行為」。

另外,該校教官也證稱,僅對吳男偷拍行為,感到「很不舒服」,也沒有證稱該校師生受到驚嚇,因此認定與構成要件不符,判吳男免罰,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