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周年初見成效逾8成跟蹤騷擾行為經告誡未再犯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迄今屆滿周年,據警政署統計,超過八成以上跟蹤騷擾案件在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進入刑事調查程序後,行為人即未再有騷擾行為,使被害人免受侵擾,落實人權保障。

警政署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係以「聚焦性別暴力案類」、「行為犯罪化」、「犯罪調查與即時保護併行」、「補充現行法之不足」及「納入跨部會協力機制」之原則立法,藉由刑罰化及書面告誡制度,達到迅速嚇阻跟蹤騷擾行為的效果。此外,對於可能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之緊急案件,由警察機關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透過拘提、逮捕或建請檢察官聲請羈押等刑事強制處分,有效降低行為人再犯機率。

警政署指出,統計至今年四月三十日止,各警察機關共受(處)理2724件跟蹤騷擾案件,其中當事人雙方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者,計有1161件(42.7%),餘各類關係合計1563件(57.3%);行為人性別以男性較多,共2322人(85.3%),女性則為274人(10%),餘為網路騷擾等行為人性別不詳之情形,計有128人(4.7%);被害人性別以女性2453人(90%)居多,男性則為271人(10%)。

警政署說明,各類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排名,以「通訊騷擾」占最多(1698次,24.42%),「盯梢尾隨」次之(1500次,21.58%),「監視觀察」則排名第三(1215次,17.48%)。各警察機關共核發1988件書面告誡,其中當事人雙方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者計核發856件,餘各類關係合計核發1132件。超過八成以上案件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行為人即未再犯,違反跟蹤騷擾保護令者僅26件;另涉及人身安全案件,建請檢察官聲請羈押者計53件,法院裁定羈押計2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