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草案明定8樣態 可預防性羈押最重判5年
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長期被男顧客騷擾跟蹤,卻無法聲請保護令自保,竟遭嫌犯製造假車禍喪命,擄殺案震驚社會,行政院會今天(22日)將討論「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8種行為樣態,將約會、網路騷擾都納入規範,違者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研究發現騷擾跟蹤案例,被害人女性比例占8成,因此修法保護婦女、防治性別暴力。草案定義跟蹤騷擾行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導致心生畏懼,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8類行為包含:第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第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第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第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第五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第六則是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第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第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圖:取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