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有情人「早成」眷屬 在徐部長一念之間

2017年5月24日具有畫時代意義之釋字748解釋通過,解釋文表示,《民法》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釋字362號、552號)及第7條平等權保障有違。隨後在朝野努力下,2019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正式施行,法案通過當天,蔡總統在臉書表示:「今天,是台灣值得驕傲的一天,……我們透過法律保障了每個人的愛都是平等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同志人權保障亞洲第一的稱號頓時享譽全球,2019年也被稱作台灣同婚元年。

然而,3年過去,同性婚姻平權至今仍尚欠最後一哩路。依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相同),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亦即當同性伴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另一方來自不允許同婚之國家(地區),則需各自適用雙方當事人本國法均成立,則該婚姻才屬有效,否則無法在台灣地區登記結婚。

據報導目前仍有逾400對跨國同婚伴侶,殷殷盼望《涉民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修正案得以早日通過、亡羊補牢。畢竟婚姻關係乃伴侶間最完善之制度性保障,亦是許多法律行為有效的根本前提,舉凡小至共同生活、就業、置產、保險受益,大到人生最後階段之醫療抉擇簽署、遺產繼承等,均仰賴國家給予法律保障之婚姻,確保身而為人的自我實現。否則蔡總統說過:「……每個人的愛都是平等的。」的話不算數嗎?

好在近期連續4起行政法院針對內政部否准跨國伴侶登記結婚之判決,內政部均敗訴。承審法官似乎默契十足均不拘泥於成文法條之文義解釋,採納了大法官解釋人權保障之精神,其中一則判決清楚表示:「『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屬憲法應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因此我國國民選擇結婚對象為外國人時,若僅因性傾向而否定同婚關係,…將牴觸我國同婚關係得依法成立的現存法律秩序」,並且認為適用《涉民法》第46條導致跨國同性婚姻不成立之結果乃背於我國「公序良俗」,因此撤銷原處分、准以登記。

既然內政部對異國同婚登記不堅持完成行政訴訟(最高行定讞),為何內政部非要堅持僵化法律解釋,一定要這些跨國同性伴侶對內政部提出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才下台。

徐部長絕對能將行政法院以公序良俗條款保障同婚之精神,作為法律修正前之通案判斷,如此才是在大法官釋字748號強調同婚保障後正確的作法!

其實,即便我國同婚合法之規定與未合法化之國家(地區)存在法律上的真衝突,但初審行政法院已明揭我國同婚合法化乃進步之立法,適用上應以更符合世界人權普世價值之我國法為異國同性伴侶婚姻登記的依歸。徐部長應藉此展現中華民國有關婚姻法律制度之高度,用內國法保障同婚(包括異國婚)之立法,建置更完善保障人權的超國界法治(法制)體系。

在解嚴後逾30年後的今天終於立法承認同婚,對於同性伴侶而言早已是遲來的正義,也是我國在兩公約內國法化後最重要的人權突破里程碑之一。當監察院已經出具報告指摘跨境同婚人權之遲滯,內政部不該背離立法美意而使人權保障做半套(指不經行政法院判決勝訴不可)。跨國有情人何時「早成」眷屬,其實只在徐部長的一念之間!(作者為律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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