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不得隱瞞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肯定最高行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推翻北高行的判決,認定國民身分證上父母、配偶及役別欄都不得隱瞞。(圖:內政部戶政司樣本)
最高行政法院推翻北高行的判決,認定國民身分證上父母、配偶及役別欄都不得隱瞞。(圖:內政部戶政司樣本)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2022年6月判決戶政事務所核發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得「免印」父母與配偶姓名及役別欄位,經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9)日判決:原判決廢棄,相關欄位都應該記載。

內政部表示,「戶籍法」第52條的立法意旨,國民身分證的項目及格式,全國應予劃一。從民國62年起,戶籍法就授權內政部訂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以便讓全國統一。

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明定: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等14項,全都涉及個人身分的認定,也都因應各界業務需要所訂定。內政部認為本案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肯定認同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

這起案例起因於一名陳姓男子2021年前往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但要求不要寫上包括父母親和配偶的姓名,也不含照片和役別等訊息,遭戶政單位拒絕、請求訴願也遭到駁回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男子主張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個資的隱私及自主權都受到憲法保障,而憲法法庭的判決也保障人民有「不表意自由權」,因此,他有權在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國民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

本案經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身分證上記載父母和配偶姓名以及役別,不符戶籍法授權的意旨,因此准予換發;但照片部分則因具有公益目的,駁回陳姓男子的請求。最後「最高行政法院」今日判決認定「北高行」的原判決廢棄,上述相關各欄位都應該詳實記載。(張柏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