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7年未大修: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條不能淪為道德勸說
文:莊棋銘(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辦公室主任)
自從2007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障權法)大幅增修後,期間我國先後通過《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人權公約內國法化。而科技輔具發展、社會價值觀呈現多元、家庭型態改變等等,整體社會的時空環境已大不相同,障權法大幅修法已到刻不容緩的地步。
原本我們期待經過兩次《障權公約(CRPD)》國際審查後,民間單位、國際審查委員給的諸多建議,能使公部門提出更進步、更符合人權指標的「障權法」版本,然而細看行政院版本草案,依然沒有在關鍵的「可及性」、「可負擔性」、「個別化」等基礎上建立支持體系,民間長年倡議的「自立生活專章/條文」,也不見有納入的誠意。
人權律師陳俊翰遺願
今年2月份,罹患罕見疾病的陳俊翰律師過世,社會一片惋惜。
陳律師生前念茲在茲的是台灣能成為一個重視人權價值的社會。而身心障礙者,更因為就學、就業困難、無障礙環境不足而易遭社會結構排除、歧視,常陷入不利處境;需要透過立法來保障權益。
然而,在8月7日的《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陳律師長期關注「第五十條」攸關「社區融合」的「自立生活」條文修法卻隻字未提。
此外,在2017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中,國際審查委員阿道夫Adolf Ratzka曾提醒:「政府提供的法定服務、輔具、支持等,不該有過高自付額,形成「障礙稅」門檻,變相懲罰重度需求障礙者。」
但是,本次草案修法亦未對障礙者合理自付額、經濟安全補助等,有所提及。
行政院去年十月公布的「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113-117年)」號稱5年480億,期間民間單位多次反應,其預算應用,建議規劃「個人福利帳戶」制度,給障礙者一定的合理額度,支持障礙者社區的個別化需求,如此才能將錢花在刀口上,避免「看得到,吃不到」長年體制陋習。
公部門編列如此龐大的預算,理應需要強而有力的障權法母法為基礎。因此我們建議本次障權修法,應將《障權公約》精神納入母法條文。為避免常見的各級政府、公辦委外單位超譯母法中的法定服務概念於子法、辦法、施行細則中。定義明確清晰、符合障權公約邏輯的母法至關重要。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條不能淪為道德勸說
我們肯認本次《衛生福利部》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將「合理調整」與「禁止歧視」、「無障礙設施擴及資訊通訊」等障權公約中明示幾項重點納入本次草案當中。不過「合理調整」雖有入法,但法條草案仍不盡理想,是否有實質作用依然堪憂。
因此,本會也強調對於身心障礙者處境、需求並非將「概念」納入法條即可,正所謂「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進步的人權觀點,是需要各級單位積極執行,定期檢討,並適時邀請身心障礙者(不同障別)及兒少、婦女等具備交織身份代表參與制度規劃。
畢竟使用公部門資源、服務、補助的「當事者」最能了解制度問題,參與討論,優化服務,才是我們樂見的共融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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