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代步車時速不得超過6公里 身障團體痛斥立院惡搞

立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增規定:身障朋友的「電動代步車」和「電動式輪椅」在人行道上的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6公里。身障團體今天(10號)齊聚立法院,要求立委撤回這項離譜的修法。 (張柏仲報導)

 

立委莊競程看到這項修法要限速6公里、否則開罰,質疑一般交通超速取締都還有10公里的寬限值,他不明白在人行道上要如何計算?要怎麼設立警告標誌?沒有儀表板的電動輪椅,使用者又要如何得知是否已經超速?他認為這不僅平添身障者的困擾、也會讓員警執法為難。

 

出席記者會的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劉家承表示:「其實在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就已經在台灣入法,今天還會提出一個莫名其妙的法案,本身就非常荒謬,也是一種赤裸裸的歧視。行政部門最大的失職,就在於沒有找身心障礙者團體,一起充分討論及研商,這項議題其實非常影響我們電動輪椅使用者的生活模式和權益」

 

立委劉建國也坦承這是一則有點烏龍和錯亂的立法,他認為就算要限制也應該先針對類似「 賽格威」之類的「個人行動運具」、而非身障者賴以為生的「電動輪椅」去做限制和規範,反倒在修法過程中還特別強調「使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背後折衝的原因如何?他將要求衛生主管機關和道路主管機關的官員都得說清楚。

 

(圖:記者張柏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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