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法修法不公3》無法自由換雇主 身礙者與看護僱傭關係恐陷僵局

編按:睽違15年,立院再修行政院版本《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本次修法草案共增修34條,其中16條、約占47%,是與機構式服務相關,對於身障者在社區的個人協助,例如申請個人助理,以及社區居住,例如租屋補貼等,幾乎是隻字未提,違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就連身障者最需要的照護機制,看護工聘用都未依身障者需求量身打造,現公民團體發起「黑紙革命」期待退回院版,重新審視條文。

家庭看護聘用辦法應從細節考量,而非造成兩個弱勢群體對立圖/陳賜哿攝

「20年了,我們從2003年就說這是個弱弱相殘的制度。家庭看護工跟其他廠工的屬性不同,不論他們是轉出或逃跑都不應設空窗期,限制雇主(障礙者、家庭)不能找替代角色。」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感嘆,從敗壞制度誕生到現在,能看到障礙者與移工兩個相對弱勢群體的對立聲越來越明顯。

2003年,勞動部修《就業服務法》二度嚴禁移工自由轉換雇主,除非遇上雇主死亡,或遭到雇主不當對待,否則移工要轉職需要原雇主同意。在雙方達成共識後,還要等待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跑此流程需花上2到3個月。而在這段等待期間原雇主不能另聘他人,還需負擔原移工的就業安定基金、健保費。

很多移工是不得不逃跑,他們可能因工作內容不合適而受傷,障礙者也因此未能受到完善照顧。有時候是雙方都知道不能再這樣下去,但雇主不想承擔空窗期就寧願不放人

若是遇上移工逃跑,《就服法》則規定滿3個月內未查獲,雇主在此期間不能重新申請聘僱。桃園市家庭看護工工會秘書長黃姿華說:「很多移工是不得不逃跑,他們可能因工作內容不合適而受傷,障礙者也因此未能受到完善照顧。有時候是雙方都知道不能再這樣下去,但雇主不想承擔空窗期就寧願不放人。」但,每個人都應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

出生就罹患腦性麻痺的高子晨說:「看護逃跑的3個月限制對沒有犯錯的無辜雇主形同『懲罰』,而對需看護照顧的重症家庭則因空窗期過長,更是心力交瘁。」高子晨平時要起床、翻身、進食、如廁都需要看護協助,沒有看護在的日子根本無法生活。雖未遇過看護逃跑,但他耳聞過太多身旁的悲慘案例。

高子晨明年要申請觀光簽與現在的看護Asih回印尼,他說:「我這趟過去有個重要任務,就是要在3個月內找到他的繼任者。」由於Asih年紀大了明年準備退休,高子晨為了避免透過仲介介紹的看護逃跑,決定要親自前往印尼「直接聘用」未來的看護。

外籍看護勞工權益遭剝削。圖/陳賜哿攝

Asih分享,聽說有很多「特殊」仲介會不定時出現,用高薪低工時、工作內容輕鬆等誘因拐走看護。「我照顧子晨幾乎365天都沒有休息,手很痛。」Asih照顧子晨快15年,雖然子晨瘦小,但看護抱久還是會手不舒服。Asih還有看過很多家庭會要求看護要買菜、煮飯,做一些不在工作範圍內的家務,也沒有多給薪資。

由於家庭看護不受《勞基法》保障,目前基本工資停留在2萬元,與其他受保障產業之移工相比,薪資差距每年越來越大,且工時、工作內容又不固定。黃姿華說,以市場來說當你工作強度變高、中文跟技能都變好,雇主應該要用更高的薪水聘雇。「像看護這種1對1服務是奢侈的,他們24小時待命,薪水不該這麼低且大家無加薪習慣。」

黃姿華說,移工團體完全可以理解障礙者要付更多錢,覺得自己被懲罰的感受。不過,移工基本工作條件也不該因此遭到剝削,根據《國際勞工公約》,看護工作不應被所有保障排除在外,「香港、新加坡他們都有讓看護週休一日,薪資也有最低門檻,台灣的外籍看護沒有投票權,就沒有人站在他們這邊。」

「如果政府允許請看護的障礙者可同時使用長照居服,或是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個人助理相輔助,阿姨就可以休息。」高子晨也心疼阿姨疲憊,與所有障礙團體極力訴求的,即是地方政府應放寬資源的使用限制,且給予障礙家庭更多補助。

吳靜如則建議,政府能設立一個養護機構來專門照顧、受訓外籍及本地看護,並將此納入長照資源內。針對需要在家的障礙者及老人,機構會派出人力,輪流提供24小時的服務。如此一來,不僅能保障勞工權益,又能符合障礙者及家庭的需求,才不會淪為懲罰雇主、移工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