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限160排除55%女性違憲 消防署:配合考選制度調整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陳姓女子因身高158.9公分,未達現行內政部消防署規定女性報考消防員體格標準為160公分,被排除在應考資格外,她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提起憲法法庭審查。憲法法庭今(31)日宣判相關規定造成女性應考試服公職不平等,宣告違憲。對此,消防署第一時間回應,未來將依消防人員執行工作實際需求,配合考選制度調整選任女性消防人員基礎條件。

憲法法庭今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含消防)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須達165公分,女性須達160公分,排除女性應考人群體比例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日起,至遲於滿1年失其效力。

細究判決理由,大法官表示,依國健署2017年至2020年統計資料,符合警察及消防考試應考年齡範圍內(年滿18至37歲),國人男性平均身高約172.0公分,女性約159.5公分。因此,相關規定把男性身高定為165公分,遠低於統計數據7公分之多,就身高百分比常模而言,僅排除10%男性,大部分男性都可應考;但女性規定160公分,已高出國人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造成約55%女性被排除於資格外,實質上構成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不利之差別待遇。

內政部消防署第一時間發布新聞稿回應,有關憲法法庭宣判考試事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消防署將依消防人員執行消防工作實際需求,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基礎條件。

消防署表示,為配合重要國家政策,積極充實全國消防人力,解決外勤消防人員勤休問題,保障消防人員健康權,消防署訓練中心刻正辦理112年消防特考班教育訓練及現職消防人員各類專業訓練,考量消防工作具有高度風險性及危險性,課程包含火災搶救、緊急救護、水上救生、急流救生、救助、化學災害搶救及山域事故救援等訓練項目,使其具備足夠的能力和素質。

消防署強調,本次憲法法庭宣判消防人員身高限制規定因對女性有不利差別待遇違憲,消防署將以消防工作實際需求為前提,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之基礎條件,並於教育訓練期間,透過消防署訓練中心各項專業消防訓練培育新任消防人員,期使消防人員能夠應對各種災害及緊急情況,保障本身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原文出處:快新聞/身高限160公分排除55%女性違憲 消防署:配合考選制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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