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被吊銷或註銷 六個月後才能驗車重新領牌上路

有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規定「吊銷牌照者,經檢驗後,即可重新領牌」,曾遭部分被處分吊扣牌照的有心人士,故意以更嚴重的違規行為,使之轉為吊銷牌照處分,完成繳款及驗車後,即可重新領牌再上路,藉以規避原須吊扣牌照一段時間導致無法用車的影響。為有效防堵法規被濫用,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已通過修法,汽、機車牌照,遭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見圖)

高雄市區監理所劉育麟所長表示,「吊扣」牌照只是暫時扣牌的處分,但「吊銷」卻是整副車牌被取消使用資格;根據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有因違反該條例且不繳納罰緩或繳送汽車牌照而被逕行註銷者,才有六個月的再行請領限制,而被處分吊銷卻能馬上驗車重新領牌,對於被濫用的法規漏洞,現已修訂重新請領牌照的最低期間限制,明定被吊銷或註銷牌照者,均至少要六個月才能再領牌!

相關規定,歡迎電洽用路人服務專線○八○○二三一○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