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拖吊及時趕到有救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這個狀況還有機會放行!

【民眾網綜合報導】生活中常見民眾為求便利,將愛車臨停在路邊黃線區,但回來後發現愛車已被執行違規拖吊之人員上架到輔助輪上,車門已貼上封條貼紙,且已拖離數公尺。許多民眾此時都會表示願意繳納違規停車之罰單,是否可以將其愛車放行,不要拖走呢?

(翻攝自林柏勛粉專)
(翻攝自林柏勛粉專)

對此,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分析,依《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又依各縣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實施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及服務品質查核規定,「執行拖吊作業時,倘車輛已完成裝設輔助輪並已移離原來位置,則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或車主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

因此,得否請求拖吊人員放行之關鍵在於:1.車子是否上輔助輪;2.拖吊車是否已啟動離開原停車處。若車子未完全上輔助輪,或車子上了輔助輪但拖吊車未啟動仍在原地,如此情形是有機會要求放行的;反之,則不得請求放行。

又倘若民眾對執法員警辱罵「搶錢、強盜」涉犯何罪?公務員依法行政,為確保公權力之執行成效及威信,若在合法執行之情形下,是不容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或言語侮辱之方式加以妨害,此乃法治國家之基石。因此情緒化的「搶錢」、「強盜」等詞,是極其負面用語,實務上會被認定侮辱人格,會構成《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及職務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若民眾強行打開已貼上封條貼紙車門之行為,涉犯何罪?員警執行拖吊業務時,為避免在拖吊過程中發生車內財物逸失之爭議,故在拖吊上路之前,會在車門門縫上貼上封條貼紙,代表自該時起迄駕駛人或車主領車之時止之期間,無任何人開啟車門進入車內,這個行為是具有公權力之作用存在,除非得到該執勤員警同意,否則任何人是不得再打開車門。員警在車門上貼上封條貼紙之行為,性質上屬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若有損壞、除去或違背其效力之行為,均屬違反《刑法》第139條違背封印效力罪,最重可處以2年之有期徒刑。因此,民眾開啟車門之行為,勢必造成貼在車門縫的封條貼紙破損,即觸犯此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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