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貸房貸一債歸一債 還款完成獲清償證明

車貸房貸一債歸一債 還款完成獲清償證明

買車、買房向銀行申請貸款,但常發生還清後拿不到清償證明的窘境,未來將不再有類似狀況。行政院消保處通過金管會研擬的「個人購屋、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借款人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貸款契約」債務;也規定金融機構不得讓已簽下借據的借款人,再提供如本票等票據作為擔保,新規定明(104)年8月12日正式上路。 當民眾向銀行申請汽車、房屋貸款時,簽署「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書」,其中「擔保債權種類範圍」涵蓋了借款、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票據、信用卡…等數十種項目。即使借款者還完借貸金額,仍然無法拿到清償證明,導致房產、車產無法轉手賣出,衍生出不少擔保的糾紛。 消保處消保官黃建隆舉例,小華為了讓哥哥大明能順利向銀行申辦借款,將名下的房產作為借款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並簽署成為大明的借款保證人。原以為大明只要清償完借款,就能取得「清償證明」塗銷房產的抵押權,沒想到大明在該銀行還有卡債,因此銀行便要求清償卡債後,才同意塗銷抵押權。原因就在於原本的借款債務與卡債,都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涵蓋範圍。 為解決此種不合理現象,金管會研擬的「個人購屋、購車定型化契約」便將抵押權擔保範圍,設限在「本貸款契約」的債務中。消保處長劉清芳解釋,新規定就是「一債歸一債」,只要將契約債務償還完成,銀行就必須給予清償證明並塗銷抵押權,讓過去不合理的債務問題能獲得改善。新規定已於12日公告,並於明年8月12日施行。 此外,過往部分銀行在借款人簽立借據後,還另外要求借款人簽署本票提供擔保,新規定也明訂不得在借款憑證之外,再約定提供其他票據;若申辦的房貸、車貸逾期,銀行收取違約金不得超過9期,且借款人可申請還款期延長,從現行4年改為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