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論買賣或贈與 要記得辦理過戶登記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車輛有過戶、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情形,應申請異動登記;又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緩。

高雄市區監理所呼籲,車輛不論買賣或贈與,一定要至公路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否則當車輛交付後,稅金、罰單、逾期驗車通知等,仍追著您跑,屆時才發現一時的便宜行事,造成往後一堆麻煩事,必將悔不當初。(見圖)

辦理車輛過戶,其實並沒有想像中的困難!檢具新、舊車主雙方證件、印章、該車行照,及有效期限三十日以上的新車主名義強制責任險等,至公路監理機關臨櫃辦理即可(汽車出廠十年以上、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者,須先經臨時檢驗合格)。

相關過戶登記規定,歡迎電洽○八○○二三一○三五服務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