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吊註銷6個月後檢驗合格才可上路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被逕行註銷之車輛,依現行規定需等六個月後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始得再請領號牌使用,為免造成用車困擾,且基於維護用路安全的公共責任,籲請車主務必依行車執照上指定日期完成驗車。

高市所指出,遭吊註銷號牌車輛多半是因逾車輛定期檢驗所致,車輛牌照遭註銷,應儘速將號牌繳回公路監理機關,並依法重新檢驗合格再申請牌照;而為防堵此類違規使用車輛仍橫行於路,該所特別聯合高市府交通局停管中心與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等機關,針對逾檢註銷違規大戶進行積極掃蕩。

於今年上半年,光是透過智慧收繳號牌通報系統,就已累計查獲一百五十九部違規霸王車,其中二部欠繳稅費各高達七十萬元;還有聯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當場將車體拖吊強制執行查封查扣案件;另有一件遭不肖車主惡意將兩面號牌拆開先後掛置他車的情形(原僅掛一面牌於某部無牌車輛上,經高市所查扣該車牌後,趁機關行政處分作業空檔期間,該不肖車主又再將同車號的另一面號牌懸掛於該車上,所幸旋即被高市所查獲收繳。

該所提醒,若車輛老舊不堪使用,請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使用註銷號牌車輛,不僅違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至一萬零八百元罰鍰),且逾期檢驗的車輛性能恐危及用路安全,請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