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過戶驗車規定 高雄市區監理所報您知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車輛登記車主有轉移變更需求時,請務必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不然該車的稅金、罰單、逾期驗車通知等,仍會是由原登記的車主負責;車輛辦理過戶登記,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汽車出廠十年以上,或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出廠五年以上者,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非環保排氣檢驗)/實車查核,才可辦理車輛過戶。但汽車三個月內、機車四個月內、微型電動二輪車六個月內,有定檢或臨檢檢驗合格紀錄,得免再過戶臨檢(汽車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者,需先辦理定期檢驗)。(見圖)

高雄市區監理所今(十二)日補充說明,定期檢驗併同變更檢驗一起辦理,需繳交車輛檢驗費,而單純辦理車輛過戶臨時檢驗或實車查核者,則無需繳交車輛檢驗費用。

相關過戶疑問歡迎電洽○八○○二三一○三五服務專線,或至公路局網站智能小鹿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