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酒駕開車載進香友人返家 自撞釀3死被國民法官判三年六月

圖:陳姓現役軍人,參加廟會活動後,飲用保力達酒,駕車載四名友人返家途中,自撞造成三名友人死亡,被台南地院與國民法官評議,判處三年六月有期徒刑。(記者林云攝)
圖:陳姓現役軍人,參加廟會活動後,飲用保力達酒,駕車載四名友人返家途中,自撞造成三名友人死亡,被台南地院與國民法官評議,判處三年六月有期徒刑。(記者林云攝)

陳姓現役軍人一一二年一月一日,參加廟會活動後,飲用保力達酒,於同日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戴姓、郭姓、阮姓及蔡姓友人行經台南市北門區錦湖里台十七線一三九點七公里與南二線的路口時,陳男駕車自撞護欄、隔島,車,造成其中三乘客遭拋出車外慘死,陳男與蔡姓友人受傷住院,台南地院與國民法官評議,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判陳男三年六月有期徒刑。

判決資料指出,同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許,陳男載四名友人返回嘉義,行經台南市北門區錦湖里台一七線一三九點七公里與南二線的路口時,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車速過快,在通過路口時,失控衝撞道路右側護欄,又向左撞擊道路中央分隔島,再翻覆到對向車道,由於撞擊力道猛烈,整輛車被撞成一團廢鐵,事故造成車上戴姓、郭姓、阮姓等三名乘客被拋飛出車外,均傷重送醫宣告不治,陳男及另名蔡姓友人則受傷住院。

警方調查發現,陳男酒測值達0點二七mg/l,警方依軍人刑法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嫌將陳男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

本案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於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許分宣判,本案被告犯後自白犯罪,與檢察官、辯護人於法院審理調查之證據內容相符,足證被告確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犯行。被告行為無刑法五十九條減輕規定適用。另被告案發後符合自首要件,且應予以減刑,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行為造成之侵害法益程度、動機、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及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三年六月,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