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往歐盟鋼鐵產品 10/1起應經濟部核准
經濟部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先經核准,並自本(十)月一日生效。
歐盟自一○八年二月二日起對輸歐盟二十六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原定於今(一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期。惟歐盟於六月二十五日公告延長防衛措施至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其中就我國未獲配國家配額而須使用全球配額之第一類(熱軋鋼板、鋼帶)鋼鐵產品,增加單一國家最高僅得使用全球配額之十五%上限規定,超過十五%之數量須支付二十五%關稅。
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第一類鋼鐵產品採行之配額上限規定,避免自他國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鋼鐵產品影響鋼鐵貿易秩序及我國經貿利益,經濟部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八十六項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該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按規定,申請時應檢附該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至該部國貿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八十六項鋼鐵產品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經濟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