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售未過戶土地 需課綜所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22)日表示,不少民眾藉由買賣土地獲利,但要記得先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後再出售給他人,否則將會從原本不用繳稅的土地交易所得,搖身變為要申報綜所稅的「其他所得」,萬一漏報還要被處以罰鍰,恐因小失大。 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台北市可供建築的土地奇貨可居,土地交易價格屢創新高,但是近期稅局查核時發現,有人專門以此為業,購入土地後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給第三人,利用現行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的漏洞,逃避應繳的稅負。 王玠琛提醒,民眾買賣土地千萬別小看產權過戶的必要性,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可免納所得稅。不過,如果民眾出售的是未過戶的土地,所獲利益應屬於「其他所得」,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近期查獲B君購買土地後,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就直接轉售,被國稅局核定所獲利益應屬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不但應補課綜合所得稅,並依規定送罰。 國稅局官員發現,B君購入土地後,未辦理產權過戶,馬上將土地出售給A君,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登記在A君名下,原來是B君以低價向原地主購買土地,在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情況下,才高價轉售給土地登記的買方A君。 官員說,由於B君是簽訂買賣契約,取得請求土地登記的權利,但土地並未過戶就出售,國稅局核定買賣的標的並非土地,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因此不屬於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而是B君的其他所得,依法要課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未登記過戶的土地,應依稅法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主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漏報所得的民眾,應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