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汪會談30年/對等尊嚴才是兩岸經貿往來雙贏的重要前提

1993年辜汪會談於今日屆滿卅周年,有別於馬前總統時代一直強調在特定前提下的台灣與中國的議題協商,海基會認為,辜汪會談是第一次在對等尊嚴與擱置爭議下,於新加坡簽訂了《兩岸公證書查證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及《汪辜會談共同協議》等四項事務性協議,海基會邱垂正祕書長特別指出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重要性,該協議已成為兩岸關係「壓艙石」,這是因為,公證書查證讓包括求學、商務、婚姻與繼承在內的各種事務得以運作,各類關係都能得到確認後,雙方的交流合作得以展開。

對等尊嚴的溝通才會有貿易雙贏的可能

以經濟學的話語而言,對等尊嚴即是兩國政府的地位應該相同,若兩國政府在投資或貿易的相關經貿合作的地位不對等,則無論貿易談判的贏家與輸家則已被確定,雖然一個國家的談判力與其國家的天然資源、人力資本或技術水準等影響生產力的因素有很大的關係,但是,這些因素都是客觀且可以衡量的因素,與目前中國要求台灣或過去許多台灣官員在特定中國設定條件下的談判有很大差異。首先,若中國可以提出與台灣進行經貿談判的前提條件,為何台灣不能提出?其次,若台灣提出的對等尊嚴無法被中國接受,則將台灣與中國無法談判或交流的問題卻只歸責於台灣政府的說法並不合理。換句話說,如果台灣的談判力不足是來自於我國整體生產力較低或主要技術掌握在外國廠商或政府,是因為國家整體經濟成長較歐美日等國落後的客觀事實,則是普遍被接受的認知。

事實上,全球經濟體包含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等不同類型的國家,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經貿談判中,也會針對國家經濟開發程度的不同而給予不同的關稅或貿易優惠條件,目的即是希望達到公平競爭的貿易環境。反觀中國要求在特別條件下與台灣進行經貿往來,則讓許多人認為不公平競爭或不公平的契約如何讓台灣與中國雙贏。就不公平貿易而言,中國也因為立陶宛與台灣互設代表處而對於立陶宛進行懲罰性貿易限制措施的貿易制裁,進而引發歐盟認為中國影響到歐盟內部市場的運行而向WTO提出申訴。為了因應歐盟會員國遭受非歐盟國家的經濟脅迫,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於上月底也對「反脅迫工具」(anti-coercion instrument,ACI) 的反制機制達成共識。


中國對立陶宛進行懲罰性貿易限制措施的貿易制裁,進而引發歐盟認為中國影響到歐盟內部市場的運行而向WTO提出申訴。(圖:WTO臉書)

兩岸公證書查證協議降低訊息不對稱

此外,《兩岸公證書查證協議》即是降低或消除訊息不對稱 (Information asymmetry),當交易雙商存在訊息不對稱時,即可能使得掌握訊息較少的一方受到傷害,若雙方是在沒有互信的基礎或法律文件基礎下的交易,則將使得影響供需雙方的市場機制無法運作或市場失靈,因此公證書使用查證的重要性確實不可忽視,該協議對減少訊息不對稱有一定程度的助益。

最後,根據財政部「111年我國進出口貿易概況」的統計顯示,台灣對於中國與香港的全年出口規模1,859億美元,年減30億美元,減幅1.6%,對東協出口806億美元,年增104億美元,增幅為14.8%,對美國出口則為751億美元,增幅為14.3%,儘管我國對於中國於香港的出口減少,但是,2022年中國與香港佔我國出口比重仍高達38.8%(2021年為42.3%),顯示我國與中國的貿易往來仍相當密切,因此,在上述的貿易基礎下,政府更有必要在公平環境下與中國進行溝通,以確保兩國人民從事經貿往來的權益。若因為預設前提造成兩國貿易地位不對等或中國與其他國家進行不公平貿易,則在供應連重組的趨勢下,中國占台灣的貿易比重只會愈來愈低。

作者》蔡明芳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與經濟系合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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