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不知道如何是好!法官認了延宕案件4年半 被送職務法庭「建議罰俸1個月」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前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王榮賓2018年收到一起毒品案的撤銷發回判決,書記官將卷宗交給他核示,但他收卷後擱置案件沒分案,直到準備調任嘉義地院的前兩天,他才批示分案和審理,無故拖延4年半。他遭移送個案評鑑,他接受法官評鑑委員會約詢時認錯,強調「職業生涯第一次碰到這種情況,有點不知如何是好」,法評會決議評鑑成立,將他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請「申誡併罰俸1個月」。

法評會決議指出,王榮賓擔任新竹地院刑事庭法官期間,曾在2017年3月10日擔任葉姓、梁姓少年及許姓少年涉犯毒品案的受命法官,當時合議庭就梁、許涉犯刑事犯罪部分,誤依《刑事訴訟法》判決公訴不受理。梁姓少年提起上訴,高院2018年12月28日撤銷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新竹地院在2019年2月12日將發回的卷宗交給原承辦股書記官,書記官隔天就把卷宗交給王榮賓核示。

不過,王榮賓未依新竹地院分案作業規定,指示書記官將案件馬上送交分案,也沒有履行法官職務,及時將案件簽移少年法庭處理,而是選擇直接擱置案件。王榮賓預定2023年8月28日調任嘉義地院,直到調職前兩天,他才用審理單批示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宕該案長達4年6月。新竹地院召開自律委員會討論後,認定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規定,請求法評會進行個案評鑑。

王榮賓接受法評會約詢時認錯,他解釋,當時是職業生涯中第一次碰到此種情況,有點不知如何是好,他詢問書記官及審判長後得知應該簽出來分案,但因為他先前沒有研擬過類似簽呈,雖然他有請書記官找刑事科科長提供簽呈例稿供他參考,但他因為還是不知道如何研擬而擱置下來。王榮賓說,後續他承辦案件增多,就把注意力放在處理其他未結案件上,忘記研擬本案簽呈。

王榮賓解釋,後來他面臨「試署」、「實任」送審書類,加上正在處理中的眾多刑案,確實遺漏了本案的進行,而中間有幾次已經把本案拿出來開始研擬簽呈,但沒辦法確認應該適用的程序及正確撰寫簽呈,又不好意思發問,才會延宕到調職前才提出簽呈。他承認,這個情況是他自己的問題與責任,只能向評鑑委員認錯,並且將此事當作最大的警戒,避免再有類似的行為發生。

法評會認為,王榮賓沒有依照〈新竹地院刑事庭法官分案基準〉規定履行法官職務,既然沒有不適合承辦的情況,就應該批示將案件送分案室,並盡速簽辦到適合的法庭審理,沒想到,他直到調職前兩天才批示分案、審理,顯然無故拖延案件的處理,使梁姓少年涉犯的刑事案件無法在合理時間內確認應負的刑責,剝奪人民妥速接受刑事審判的權利,也讓案件因沒有分案而無從管考。

法評會審酌,王榮賓沒有正當理由延宕案件達4年6月,已損及當事人權益及對司法的信賴程度,也影響到一般人對法官應有勤勉、妥速、公正、客觀執行職務之形象,情節重大。法評會一併審酌王榮賓的行為樣態、手段、目的及損害等情狀,認為有懲戒必要,因此依《法官法》規定,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建議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個月,以昭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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