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鬆綁!戶籍農地異縣市不相鄰 實際從農可參加

為保障實際從農者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權益,農業部今(20)日發布,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達一定經營規模者,其農地與戶籍地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自二十二日起,可申請參加農保。

農業部說明,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參加農保者,其農地應與戶籍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為保障農地與戶籍地未符合毗鄰規定之實際從農者,農業部於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農保審查辦法,達一定經營規模之實際從農者,不論耕作土地為自有、承租或口頭約定,經農地坐落之改良場審認核發從農工作證明後,即不受毗鄰規定限制,可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農業部進一步說明,所謂達一定經營規模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係指:一、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二、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例如:水稻兩公頃)。

農業部補充,為使實際耕作農民享有適足社會經濟安全保障,該部已完備三保一金制度,並陸續修正農保加保資格,自一零七年起推動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地的農業生產工作者及服短役期退伍青農可申請參加農保,本次未符合毗鄰規定者之經營規模及加保方式,亦參照前開制度,相關制度已運作穩健。

農業部呼籲未實際從農者,切勿心存僥倖,認為有農地即可參加農保。農業部仍會持續精進農保資格審查作業,以保障實際從事農業耕作者權益,將農業資源投注於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