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介入斗南農會賄選案 張麗善:堅持法治、勿犧牲程序正義

立院考察雲林農業,斗南農會選舉引發討論,張麗善:堅持法治 勿犧牲程序正義。(記者劉春生攝)
立院考察雲林農業,斗南農會選舉引發討論,張麗善:堅持法治 勿犧牲程序正義。(記者劉春生攝)

▲立院考察雲林農業,斗南農會選舉引發討論,張麗善:堅持法治 勿犧牲程序正義。(記者劉春生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二十七日到雲林縣考察經濟農業建設,其中關農會法規執行與檢討的議題因斗南鎮農會理事解職案而受到矚目,縣長張麗善表示,該名因賄選而遭到起訴的理事,行為錯誤且也是不良示範,但一碼歸一碼,法治社會還是要依法行政,農委會跳過雲林縣政府並引用錯誤法條要求解職,違反程序正義的做法,恐會造成全台農會的無所適從;也呼籲農委會必須採取一致標準,才不會讓外界有不當聯想。立法委員陳超明、林為洲上午赴雲林縣農會召開考察會議,由雲林縣政府報告四項議題,分別是「農會法規執行與檢討」、「雲林農產品冷鏈物流中心計畫」、「雲林畜產冷鏈園區」與「褒忠農業機械園區」。由於斗南鎮農會選舉爭議,農委會錯誤引用農會法造成地方政府與農會系統的無所適從,縣府也特地對此提出報告。

張縣長指出,此宗賄選案雖已遭到起訴,但依照農會法的規定,應待判刑確定後再依規定處置,但應站在超然立場的農委會卻主動涉入,刻意援引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以主觀認定為由,不符合比例原則,強制要求解除吳的理事職務,著實令人不解。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教授王服清指出,斗南農會該理事因賄選而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適用46-1條,農委會依檢察官起訴即以46條解職,對照46-1條規定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縱使該理事有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接受3次法治教育是為「特殊處遇」,並不是刑責,亦不是農委會再援引20-2條的適用,且20-2條指的保安處分是指選舉「登記」的消積資格,擔任理事後該法條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