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合憲 新黨:全力支持農田水利會捍衛資產

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爭議多年,憲法法庭12日判決合憲。圖為2018年1月立法院臨時會審理《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時,水利會成員聚集立法院前抗議。(本報資料照片)
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爭議多年,憲法法庭12日判決合憲。圖為2018年1月立法院臨時會審理《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時,水利會成員聚集立法院前抗議。(本報資料照片)

《農田水利法》修法後,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變成公務機關,為此38名在野黨立委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經言詞辯論後,12日判決合憲。新黨今(19)日發生明強調,憲法法庭的判決完全不合理,新黨全力聲援農田水利會捍衛自己的資產。

新黨指出,在歷史上,台灣的農田水利組織原本是民辦的,由私人經營,光復後初期農田水利組織也被定性為「人民團體」,會長由農民自行選舉,後來雖改為具「公法人」地位的「水利自治團體」,但1990年代立法院討論農田水利會是否應進一步改制為公務機關之際,執政黨立法院黨政協調工作會,舉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得失檢討會,做出的結論卻是農田水利會仍應維持自治的人民團體體制,如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則不尊重歷史法源及水利會的自治體制,影響全國一百萬會員及三千多農田水利會會員工的權益甚鉅。

不僅如此,內政部87年8月11日台(87)內地字第8707646號解釋函令即明確表示:「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非屬土地法第四條所稱公有土地類別之一。」

新黨強調,由此可見,農田水利會資產與一般國有資產不同,甚且農田水利會本身更具有民間組織之性質,民進黨政府卻一聲令下直接沒收,會長更改為官派,完全是侵奪民間資產、開民主倒車的惡行,大法官卻未能秉持公正獨立立場予以駁回,新黨對此感到高度遺憾,也會全力支持農田水利會繼續捍衛自身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