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淪共諜 拉下線未遂判2年半

利誘2名軍人當共諜遭拒,退伍野戰砲兵遭最高法院判囚2年6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利誘2名軍人當共諜遭拒,退伍野戰砲兵遭最高法院判囚2年6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戴姓男子2021年從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上兵退伍後到大陸工作,被當地情報人員吸收,以高額報酬為代價,要求他吸收台灣現役軍人成為下線並提供軍事機密,但他吸收2名現役軍人遭拒,最高法院考量他坦承犯行且是未遂犯,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將他判刑2年6月定讞。

戴男2007年入伍,後來轉服志願役士兵,2007年3月26日起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現為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服役任職野戰砲兵,2011年4月20日以上等兵軍階退伍。

判決指出,戴在2021年4月到廣東省珠海市工作,5月結識大陸軍方或相關公務機關所派遣而化名為「百威」之人,「百威」以給付高額報酬為代價,利誘吸收他成為其下線成員。

戴男依「百威」指示吸收台灣現役軍人,交付持有之軍事機密相關資料,或在其所任職的部隊或單位中執行刺探、蒐集軍事機密相關資料的任務,成功後交由戴男將資料轉交「百威」,再層轉所屬大陸地區的軍方上級人員審核,並依該資料重要性的高低,核定報酬金額多寡,再經由「百威」交付報酬,戴男再轉交提供該資料的下線現役軍人。

戴男依指示試圖以通訊軟體聯繫、吸收2名我方現役軍人為其下線,要求2人蒐集漢光演習等8項軍事機密資料,但均遭對方拒絕而未能得逞。

台南高分院考量戴男自白犯行,符合《國家安全法》減刑要件,且他是未遂犯,減輕其刑後,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他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