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 難道是犯人?

全教總於昨(十七)日發布新聞稿中指出,針對銓敘部退撫司於十二日在網站上公告了〈公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法制與實務〉,在辦法中第肆條〈赴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之停止與暫停〉中詳列,公教人員退休金因在一○六年七月四日修改了退休金請領由半年發給改為按月發給。 全教總表示,公教人員退休後如果要出國者,必須配合政府不得於查驗時間內出國(每月一日至五日),如須在查驗期間出國,則必須主動聯繫發給機關,並詳細告知該機關前往地區、出入境時間、聯絡電話等等;如旅居大陸以外國家者,應於每年十一月至主管機關親自申請;如長期居住大陸地區並領有護照者,則不予發給退休金;沒有護照未設戶籍者,則不得超出五年期限。 全教總指出,國民年金領取規定更為寬鬆,只要在三年內居住在國內一百八十三天,即可按月領取國民年金。相較之下,已退之公教人員難道是犯人?還是被上了電子腳鐐?何以領取自己所繳交的退休金還要如此限制? 【記者王志誠、周貞伶/台北報導】教育部於昨(十七)日表示,為求退休金正確核發,現行規定明定退休人員若在發放前之查驗期間出國者,應與發放機關聯繫之機制,且如果退休人員出國沒有主動通知,依規定只能先暫停發給當期退休金,回國後和發放機關聯繫就會補發退休金,公教人員退休金是公法上的給付,不會減損當事人的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