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失業津貼扶養親屬 最高加碼20%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有受其扶養無工作收入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以申請加發給付或津貼,每1人加給10%,最多計至20%。

勞保局表示,被保險人如果符合非自願離職、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可申請失業給付;若是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則可以領取職訓生活津貼。

依規定,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如有受其扶養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而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如果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職訓生活津貼則要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個月為限。

勞保局提醒,如果受扶養眷屬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或於職業工會、漁會參加勞工保險,均不得申請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同一期間已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扶養眷屬,不予加計給付或津貼;受扶養眷屬於同一期間已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者,亦不予加計給付或津貼。

勞保局指出,有關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該法相關規定收養繼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