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輔會:退除役官兵退休俸依規定辦理發放

(軍聞社記者莊家宏臺北19日電)針對媒體與網路報導「軍公教領月退出境須報備,明年起改每月查驗」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今日表示,退除役官兵俸金給與是公法上給付,法已明定喪失及停止給付的條件,媒體報導純屬誤解。

為避免誤發或溢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民國103年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即明定於每期退除給與發放時,皆須先查驗領俸人資格等相關作業。支領定期俸金人員離境超過183天,應主動聯繫並告知其出國或赴大陸地區相關訊息;旅居國外(不含赴大陸地區),其於出國前或於出國後回臺,親自向榮服處聯繫,並填具出國聯繫紀錄,完備相關驗證手續即可,絕不會有干涉退伍軍人出國行動自由情事。

退輔會指出,自107年起月退休俸改按月發放,將持續依原規定辦理發放工作,以完善領俸人的服務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