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獨家」哪來的?監察院糾正警政署、調查局!違反「偵查不公開」

[FTNN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一些「偵查不公開」的司法案件在媒體提前曝光,或是標榜獨家取得,引發社會質疑消息從哪洩露,為何影射「當事人有罪」。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2日通過監委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的調查報告,就近年來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嚴重,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並針對國民法官法施行後,落實媒體自律、公平審判及無罪推定原則,向司法院及通傳會提出多項建議。

「偵查不公開」的司法案件在媒體曝光引發質疑,監察院為此對警政署、調查局提出糾正。(圖/取自警政署)
「偵查不公開」的司法案件在媒體曝光引發質疑,監察院為此對警政署、調查局提出糾正。(圖/取自警政署)

監委指出,「無罪推定原則」為民主法治國家公認的原則,各種形式的人民公審,被國際社會視為踐踏人權的野蠻國家不文明象徵。目前國民參審案件雖尚無經媒體大幅報導的重大矚目案件,但宜未雨綢繆,避免因社會氛圍及「預判有罪」結論,導致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民,對案件產生先入為主的偏見。

3名監委調查發現,自108年「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以來,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極為嚴重。糾正理由如下:

一、司法警察機關公開偵查中資訊,應限於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必要」、「籲請協助指認」等例外情形。然媒體報導充斥一般竊盜、單純鬥毆或傷害、毀損糾紛、賭博、酒駕公共危險等新聞,警察機關又經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濫發新聞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辦案人員經常提供媒體密錄器或監視器畫面、出示證物、透露詢問內容,致現今犯罪新聞報導充斥大量員警追逐、逮捕或與犯嫌查證對話等畫面,不當揭露偵查影音資料。

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108年修正時,已刪除把「被告到案,犯行查證明確」作為公開事由,禁止偵辦人員對犯嫌行為作出預斷,但警政署訂頒的注意要點,卻仍將之列為向媒體公開的首要判斷要件,致警察機關屢發生向媒體記者說明案情、透漏被告具體供述內容、調查結論等情事,易導致「犯嫌有罪」的印象。

四、作業辦法未將警察拘提或通知接受詢問等作為,列為「不得公開」的範圍,經常可見到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遭聞訊而來的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也有警察機關提供犯嫌接受警詢、被害人報案的照片,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五、少數警察機關提供媒體少年觸法或保護事件當事人、性剝削案件被害人的影像,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規定。

調查報告指出,媒體報導或評論偵審中案件,涉及新聞自由及媒體生態,尚難直接以法律限制。通傳會應妥適運用行政指導、教育訓練等措施,宣導「無罪推定原則」,並宜研議促成網路媒體及數位平臺建立各別行業的專業倫理,及督促媒體公會將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列入新聞製播的自律規範。

調查報告另建議司法院宜妥慎研議是否採用審前問卷、落實選任程序及評估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的處理情形,以避免過度渲染誇大的報導不當影響國民法官心證,因而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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