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 還有民法可「賠到脫褲」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司法院15名大法官29日下午4點,在憲法法庭宣示釋自第791號解釋,結果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以刑法限制、規範違憲。意即通姦罪應除罪。也有不少民眾開玩笑,通姦無罪,以後大家就可以「自由運動」,但「通姦除罪化」僅是針對刑法部分,其實還有民法可進行求償、離婚等訴訟。
律師分析,刑法通姦罪要成立確實不容易,目前多以是否有性器官插入的行為為基準,像是親密照片、鹹濕簡訊、錄音紀錄等,尚難依此認定犯通姦罪,且即便是口交等其他「方式」的性行為,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也不認成立通姦罪。
但受傷害的一方依舊能主張身為配偶的人格權受到侵害,依民法向配偶或第三者訴請賠償精神撫慰金等,離婚訴請也是民法範疇。
根據民法規定,配偶與第3者發生肉體等外遇行為,可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若有身體上或健康上傷害,則可適用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屬於精神上、名譽上等非財產損害,便可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求償。
另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起算10年。若配偶與第3者有衣衫不整、同處一室等行為,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為有其他重大事由使婚姻無法繼續維繫者,得請求裁判離婚。意即即便通姦除罪,外遇不會被判刑,但因精神撫慰金等求償「賠到脫褲」、離婚等狀況還是可能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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