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修正

財政部將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為利於通關網路業者申請經營許可審查,並有效監督管理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存續期間通關網路業者之財務能力,將增訂經營通關網路之財務能力衡量標準,以及通關網路業者須提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於經營許可執照存續期間仍應符合財務能力衡量標準。 財政部發布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參照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將「網網相連」文字修正為「網路互連」,以資明確。同時,將明定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時,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提出改善計畫之行為義務。另將修正第二十六條條文,增訂通關網路業者如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營運及財務相關文件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處罰規定。 有關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財務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三年度財務報表之稅前淨利累計無虧損。(二)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之財務結構符合下列標準:1.負債占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計算公式:負債總額/資產總額。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計算公式:(權益總額+非流動負債)/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三)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之償債能力符合下列標準:1.流動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公式:流動資產/流動負債。2.速動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計算公式:(流動資產-存貨-預付費用)/流動負債。(四)前三年度財務報表之現金流量平均數符合下列標準:1.現金流量比率高於百分之四十,計算公式: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流動負債。2.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量占稅後淨利比率高於百分之八十,計算公式: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稅後淨利。3.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計算公式: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現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