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任失利又涉賄選 前桃市議員吳宗憲羈押禁見

前桃園市議員吳宗憲在第3屆市議員選舉期間,被檢舉涉嫌賄選,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圖:資料照)
前桃園市議員吳宗憲在第3屆市議員選舉期間,被檢舉涉嫌賄選,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圖:資料照)

前桃園市議員吳宗憲在第3屆市議員選舉期間,被檢舉涉嫌賄選,經到案,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開庭審理,認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同時,被告供述與相關證人之證述均有出入,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李明朝報導)

法官審理時,被告吳宗憲否認犯行,法官依相關證人證述,證人確由被告吳宗憲的助理,收取金額3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款項,作為替被告吳宗憲競選市議員拉票之用,被告吳宗憲雖稱款項的支出皆係助理個人行為,法官認為助理是領取固定薪資之人,也非本次市議員之候選人,縱使其與被告關係緊密,依照常理亦無可能在不告知被告之情形下,屢次以自身款項交付給他人,作為替被告助選之用,故被告應仍知悉助理交付款項之行為及目的。

另依相關證人證述,確實有在111年11月間掃街活動結束時,支領2100元,且有所簽收支領簿在卷可證,被告亦供稱走路工之費用每日為1000元,半日為500元,則所支領之2100元,顯然逾越一般走路工可支領之金額,被告雖稱其不知悉實際發放金額為何,但依常理而言,被告身為候選人,實難想像對於經費支出毫不知悉。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表示,被告早在1月12日經檢察官通知到案,但遲至2月6日到案,顯見被告確有規避司法程序之情形,另針對被告是否知悉助理交付款項給相關證人之目的,並因此委由助理為相關之交付賄賂行為,是否知悉111年11月間掃街活動之走路工費用發放情形,均待後續偵查釐清,被告之供述與相關證人之證述均有出入,依照被告否認犯行之情狀,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