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一鮑魚」前董座炒作TDR!重判17年半 犯罪所得4.4億沒收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曾任「連一鮑魚」董事長的股市聞人鍾文智被控2010年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以大量人頭帳戶圈購在證交所上市交易的歐聖、揚子江等多檔TDR,再以連續相對成交、高買低賣或虛掛買單等詐偽手段操縱價量,獲利4億4132萬餘元,高等法院認定他觸犯《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洗錢罪,合併判刑17年6月,犯罪所得4.4億餘元全部沒收。

此案爭議是TDR是否為《證交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因為這牽涉到炒作行為是否觸犯《證交法》,之前已有鄒官羽、林英鴻、劉旭章等人被判刑3年2月、3年4月不等,而鍾文智也因另案炒作TDR判刑1年8月,這些人都已服刑完畢。鄒男日前向北檢控告金管會相關人員偽造文書罪,指控金管會先前虛偽不實,稱TDR是公告核定的「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因此害他坐牢,而鍾文智也口徑一致喊冤,呼籲檢方與監察院展開調查,避免冤獄再發生,不料鍾男今天仍被重判。

高院判決指出,寶來證券2009至2011年間在台灣承銷發行新加坡歐聖公司、揚子江公司、超級公司、明輝公司、特藝公司及中國泰山公司TDR,擔任摩坦利公司負責人的鍾文智藉由大量人頭帳戶掌控相關TDR,違法操縱量價,獲利4.4億餘元。

至於TDR的屬性,高院認為TDR的實質權益最終歸屬於外國發行公司,且TDR與外國發行公司的股票,不論從盈餘分派、賸餘財產分派、認購新股及股份表決權等股東權益來看,基本上完全相同,因此TDR符合財政部民國76年900號公告所稱的「外國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換句話說,買賣TDR須受《證券交易法》規範。

高院認定鍾文智很清楚TDR是受《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甚至他曾因另案被判刑定讞後,對此爭議聲請釋憲,但司法院大法官已決議不受理。審酌鍾文智觸犯《證交法》不法操縱罪共5罪、洗錢2罪,且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應加重其刑,高院今判他17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4.4億餘元全部沒收。可上訴。

另外,寶來證券執行副總經理王永順、協理何國威涉嫌協助鍾文智炒作TDR,高院今依《證交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罪將王永順判刑8年6月,犯罪所得1758萬9000元沒收,何國威則被判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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